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物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的国家分数线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一般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其中,学术学位专业仅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相同或相近学术学位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可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相同或相近学术学位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考生的调剂申请。
精密仪器及机械专业(代码[080401])仅接收一志愿报考仪器科学与技术(代码[0804])、机械工程(代码[0802])、电气工程(代码[0808])、电子科学与技术(代码[0809] 或[0774])、信息与通信工程(代码[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代码[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代码[0812] 或[0775])、软件工程(代码[0835])、网络空间安全(代码[0839])一级学科下各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测试计量技术仪器专业(代码[080402])仅接收一志愿报考仪器科学与技术(代码[0804])、机械工程(代码[0802])、电气工程(代码[0808])、电子科学与技术(代码[0809] 或[0774])、信息与通信工程(代码[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代码[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代码[0812] 或[0775])、软件工程(代码[0835])、网络空间安全(代码[0839])一级学科下各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代码[080903])仅接收一志愿报考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代码[080903] 或[077403])、材料科学与工程(代码[0805] 或[0773])一级学科下各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集成电路工程专业(代码[085403])仅接收一志愿报考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代码[080903]或[077403])、集成电路工程专业(代码[085403])考生的调剂申请。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对于接收调剂的学术学位专业,考生初试外国语科目须为英语(一)[201],业务课一科目须为数学(一)[301]。对于接收调剂的专业学位专业,考生初试外国语科目为英语(一)[201]或英语(二)[204],业务课一科目为数学(一)[301]或数学(二)[302]。
5.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初试科目数量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数量一致。
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一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要求。
7.对于跨学科门类范围申请调剂的考生,其初试成绩需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国家分数线的要求,方可申请调剂。
二、遴选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确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生源遴选工作。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三、接收调剂专业及时间
接收调剂专业: [080401]精密仪器及机械、[080402]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085403]集成电路工程。
我单位定于2024年4月8日0:00至12:00之间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上首次发布调剂信息。
四、调剂工作程序及要求
1.本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均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时参加复试。
2.调剂考生应在复试考核开始前完成资格审查的材料提交与心理测试。调剂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详情见《辽宁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辽宁大学物理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3.在调剂考生充足的情况下,调剂考生采取的复试方式为差额复试,[080401]精密仪器及机械、[080402]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为200%,[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085403]集成电路工程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为150%。
五、调剂录取工作
调剂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辽宁大学物理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调剂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定。
调剂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调剂工作的监督
物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调剂、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306
本实施细则由物理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物理学院
二○二四年四月